替考被判拘役一個月,輕嗎?
- 發(fā)布時間:2016-01-16 03:31:18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只眼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刑法將“替考”規(guī)定為犯罪,意味著,該行為已經逾越了一般行政違法的界限,觸碰到刑律紅線。同行政拘留或行政罰款不可同日而語,待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也算是有前科之人。
“替考”入刑,從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草案公布到立法正式通過,再到生效實施,各階段的輿論動作都不可謂不大。本以為這樣就可以威懾住那些想以這種方式投機取巧的人,沒想到這么快就有人以身試法,撞上法網(wǎng)。
據(jù)報道,虎某通過他人聯(lián)系到侯某,讓侯某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的研究生統(tǒng)考。侯某于2015年12月26日替考時被監(jiān)考人員當場發(fā)現(xiàn),并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二人都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現(xiàn)北京海淀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侯某和虎某各拘役1個月,罰金分別為1萬元和8000元。
針對京城“替考”案的報道,許多人替案件當事人惋惜,但也有人不以為然,認為“才判一個月,也就比行政拘留15天多了一倍”;還有人稱“也就失去一個月的自由,出來后該干嗎干嗎!”“替考”入刑的成本真的不該這么算。
不錯,替考罪是一種輕罪,法定刑僅為“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該罪的最高刑只為拘役6個月,甚至可以不判處主刑,只判處罰金之附加刑,但不能據(jù)此認為,該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就真的很小。
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刑法將“替考”規(guī)定為犯罪,本身即是對該行為的強烈道德譴責和否定性評價。這意味著,該行為已經逾越了一般行政違法的界限,觸碰到刑律紅線。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都是刑罰措施,同行政拘留或行政罰款不可同日而語,也算受過刑事處罰,待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也算是有前科之人。
其次,有些法律后果未規(guī)定在刑法里,不會成為刑事判決的內容,但規(guī)定在其他法律之中,也應屬于刑事違法成本的范疇。例如公務員法、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公證法等都規(guī)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報考或擔任公務員、律師、法官、檢察官或公證員等職務。這對于有志于當公務員或從事司法職業(yè)的人,應屬于重大損失。
其三,被判處刑罰,并不免除相應的行政法后果。例如即將開審的在讀研究生蔡某替梁某考研案,兩人除受到刑事處罰外,還要依國家教育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行政后果,研究生蔡某將被開除學籍,梁某則會被處??紘壹壙荚?年。這個代價在“替考”入刑之前即已存在,現(xiàn)在更未從違法成本中摘除。
其四,刑法是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法,刑事違法還會導致相關民事行為無效。例如梁某同替考機構簽訂協(xié)議,約定以7.6萬元的費用幫其找替考者,先付5萬元,考完后再付2.6萬。該協(xié)議即屬無效,現(xiàn)在梁某付出的5萬元應從替考機構追繳上交國庫,梁某不得以不當?shù)美鲝埛颠€。
因此,替考入刑的違法成本并不低,有的可能要伴隨著“替考”當事人終身,期待此案,為那些躍躍欲試者敲響警鐘。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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