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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政府指導價變成“誘導價”

  • 發(fā)布時間:2015-12-15 08:01: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學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三亞市物價局近日對2016年春節(jié)期間三亞旅游飯店客房價格實行了政府指導價管理。根據相關規(guī)定,春節(jié)期間三亞旅游飯店客房價格原則上標準客房最高限價為每間每天5000元。除客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外,三亞價格主管部門還對旅游飯店自助餐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單獨計價的旅游飯店自助餐,早餐價格不超過每位350元,中晚餐價格不超過每位500元。(央廣網12月14日)

  某網站在轉載此新聞時取了則很有意思的標題——《三亞新規(guī):飯店早餐不超每位350元就不算宰客》。按此類推,標間每天不超5000元也不算宰客。顯然,該指導價是針對往年春節(jié)期間三亞一些旅游飯店擅自漲價狠宰游客的不良現象所制定的,可謂良苦用心。

  表面看,新規(guī)旨在防游客被宰,出于一番好心,但細察之下,感覺像是在幫倒忙,打算今年去三亞過年的“候鳥們”看了這樣的新規(guī),可能高興不起來,相反,三亞的一些旅游飯店可能會偷著樂:有了這一指導價,那些原本不敢將住宿費和餐費提得太高的飯店,大可放心地漲價了,只要不突破上限,游客就無權投訴。

  在不分飯店檔次,也難以鑒定自助餐種類、菜品的情況下,籠統地以“原則上”進行限定,勢必會讓一些旅游飯店鉆空子,在提高服務價格的同時,不能相應地提高服務質量。這樣一來,上述政府指導價難免會成為一些旅游飯店的“保護價”,甚至“誘導價”,盡可能將房價和餐費往最高限額上靠,挨宰的還是廣大消費者。

  這不是說三亞不能制定政府指導價,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guī)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只要海南省政府授權,三亞市物價局考慮到春節(jié)期間服務價格有可能顯著上漲,是可以制定指導價的。問題是,指導價給出的最高限額太高了,已經嚴重脫離了國人的消費水平和承受能力。

  同樣是《價格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顯然,上述指導價不符合該規(guī)定,其合理性存疑。

  另外,根據《價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請問,三亞市物價局在制定指導價之前,有否進行價格、成本調查,有否聽取消費者意見?

  逢節(jié)必漲,不獨三亞如此,其他各地大抵如是。對于這種市場行為,政府當然不能袖手旁觀,該干預的還得干預,關鍵在于怎么干預,怎樣干預得法。

  我一向認為,不到萬不得已,政府不要制定指導價,尤其在制定最高限價時更要慎之又慎。較為理想的干預方法是,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jiān)督檢查,嚴格按照價格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和經濟處罰,同時要發(fā)動和鼓勵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jiān)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群眾的價格監(jiān)督作用,并大力提倡新聞單位進行價格輿論監(jiān)督,暢通投訴渠道,優(yōu)化旅游環(huán)境,促進旅游市場的根本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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