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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yè)稅收優(yōu)惠再度擴圍

  • 發(fā)布時間:2015-11-04 06:31:47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南方日報訊 (記者/龔名揚)3日,記者從東莞市國稅局、地稅局獲悉,國務院決定將小型微利企業(yè)享受減半計征企業(yè)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的上限,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擴大至30萬元后,東莞市今年將新增4178戶企業(yè)享受該項稅收優(yōu)惠,新增減免稅額達2574.72萬元,2016年該金額還將進一步擴大到10298.90萬元。

  據(jù)了解,2010年起國家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yè)實行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本次政策調整是國家第五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yè)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實施范圍。此次擴圍后,該項稅收優(yōu)惠將能覆蓋所有小型微利企業(yè)。

  市國稅局相關人員提醒,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已通過修改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季度預繳申報表來簡化備案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2016年1月進行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另行辦理手續(xù),采取自行申報的方法即可享受該項稅收優(yōu)惠。同時,由于新政策于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年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至30萬元的納稅人請注意分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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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工作人員舉例,如某咨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當年符合小微企業(yè)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y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該公司2015年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10月1日后經營月份3個月。

  “10月份之前實現(xiàn)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9÷12)=22.5萬元,大于20萬元不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只能享受減低稅率政策;10月份之后實現(xiàn)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3÷12)=7.5萬元,小于30萬元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與減低稅率政策?!?/p>

  即該公司全年應納稅額為22.5×20%+7.5×10%=5.25萬元,該公司全年減免稅額為22.5×(25%-20%)+7.5×(25%-10%)=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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