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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時間:2015-10-30 06:34:59 來源:農(nóng)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王雪
陳老漢撿了一頭“流浪?!?,本以為撿到個大便宜,沒想到在賣牛過程中,牛卻受驚傷人,害得自己攤上了一場錯綜復雜的“牛官司”……
【案情】
老漢撿牛賣掉不想牛卻傷人
去年10月3日,家住北京市密云縣河南寨鎮(zhèn)某村的陳老漢遛彎時在村頭高速公路旁看到一頭牛無人看管,便將牛牽回家,并找到村委會幫忙聯(lián)系失主。一個月后,尋主未果,他便將牛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同村的陳春秋。
當天,由于身上沒帶那么多錢,陳春秋便讓陳老漢一同去他家里取錢。一路上,陳春秋牽著牛走在前面,陳老漢跟在后面,不料,眼看快到陳春秋家門口了,牛卻突然受驚,調(diào)頭橫沖直撞地跑向村口。兩人緊追其后,邊跑邊大聲吆喝,希望有人幫著攔一下。此時,正在家門口收糧食的王福旺夫婦,遠遠見牛跑來,便放下手中的活兒,拿起鐵鍬幫忙攔牛,沒想到牛不僅沒被攔住,反而沖進了他們家的院子里,好一陣折騰之后,牛才跑出來,而此時王福旺家已是一片狼藉,在里屋休息的王福旺的父親也被撞碎的玻璃窗嚴重扎傷。陳春秋見狀,立即和王福旺夫婦一起將老人送往醫(yī)院,陳老漢則跑去追牛。到了醫(yī)院,陳春秋念著王福旺夫婦幫忙的好,交了醫(yī)藥費1.2萬元。陳老漢追上牛后,想到陳春秋跟著去了醫(yī)院,便把牛又領回了家。
就這樣,原本定好的買賣一下子黃了。不僅如此,由于王福旺的父親住院期間接受了足部縫合手術等治療,花費了不少醫(yī)療費,出院后便將陳老漢和陳春秋告上法庭,要求兩人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6萬余元。
庭審時,陳老漢說已將牛賣給陳春秋,而且牛也交到他手上,此時發(fā)生牛傷人的意外應由陳春秋承擔責任。陳春秋則認為自己雖是買牛人,但還沒有交付買牛款,買賣并沒有完成,在此期間發(fā)生意外,他和陳老漢都有責任,既然自己已經(jīng)墊付了部分醫(yī)藥費,剩下的部分,就應由陳老漢承擔。此外,王福旺的父親之所以受傷,是王福旺夫婦幫助攔牛過程中失誤,將牛轟進自家造成,他們也有責任。聽了陳春秋的辯護,王福旺的父親憤憤不平,他說自己的兒子兒媳幫忙攔牛是做好事,不應承擔責任。
【說法】
賣牛買牛轟牛三方皆有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我國《物權(quán)法》第109條、110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quán)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陳老漢作為牛的拾得者,負有通知牛的主人領取或是將牛交送公安等有關部門的義務。而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并不是國家機關,不具有處分牛的權(quán)利。因此,在牛被主人或有關部門領取以前,陳老漢負有妥善保管牛的義務。
同時,《物權(quán)法》第113條規(guī)定: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即便牛最后沒有找到主人,陳老漢也不能取得牛的所有權(quán),更無權(quán)將牛賣掉。因此,陳老漢認為按照《合同法》第142條關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的規(guī)定,既然他已將牛交至陳春秋手中,在此期間發(fā)生意外,責任由陳春秋承擔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他根本就不是牛的所有權(quán)人,買賣牛的合同自然也就無效,因此不適用上述法律規(guī)定。因此,牛在交還主人或交到有關部門之前受驚傷人,陳老漢作為法定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此外,陳春秋在牽?;丶业倪^程中就成為牛的臨時管理人,牛受驚逃走,他也有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王福旺夫婦在幫助攔牛的過程中,對牛的跑向估計錯誤,誤將牛轟進自家,致使父親受傷,也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但因其父在起訴時并未將兒子兒媳作為被告追究責任,故對屬于王福旺夫婦應承擔的責任不予判決。遂最終判決陳春秋除已給付的1.2萬元醫(yī)藥費外,再賠償王福旺的父親2500元,陳老漢賠償王福旺父親醫(yī)藥費16000余元。
王雪
陳老漢撿了一頭“流浪?!?,本以為撿到個大便宜,沒想到在賣牛過程中,牛卻受驚傷人,害得自己攤上了一場錯綜復雜的“牛官司”……
【案情】
老漢撿牛賣掉不想牛卻傷人
去年10月3日,家住北京市密云縣河南寨鎮(zhèn)某村的陳老漢遛彎時在村頭高速公路旁看到一頭牛無人看管,便將牛牽回家,并找到村委會幫忙聯(lián)系失主。一個月后,尋主未果,他便將牛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同村的陳春秋。
當天,由于身上沒帶那么多錢,陳春秋便讓陳老漢一同去他家里取錢。一路上,陳春秋牽著牛走在前面,陳老漢跟在后面,不料,眼看快到陳春秋家門口了,牛卻突然受驚,調(diào)頭橫沖直撞地跑向村口。兩人緊追其后,邊跑邊大聲吆喝,希望有人幫著攔一下。此時,正在家門口收糧食的王福旺夫婦,遠遠見牛跑來,便放下手中的活兒,拿起鐵鍬幫忙攔牛,沒想到牛不僅沒被攔住,反而沖進了他們家的院子里,好一陣折騰之后,牛才跑出來,而此時王福旺家已是一片狼藉,在里屋休息的王福旺的父親也被撞碎的玻璃窗嚴重扎傷。陳春秋見狀,立即和王福旺夫婦一起將老人送往醫(yī)院,陳老漢則跑去追牛。到了醫(yī)院,陳春秋念著王福旺夫婦幫忙的好,交了醫(yī)藥費1.2萬元。陳老漢追上牛后,想到陳春秋跟著去了醫(yī)院,便把牛又領回了家。
就這樣,原本定好的買賣一下子黃了。不僅如此,由于王福旺的父親住院期間接受了足部縫合手術等治療,花費了不少醫(yī)療費,出院后便將陳老漢和陳春秋告上法庭,要求兩人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6萬余元。
庭審時,陳老漢說已將牛賣給陳春秋,而且牛也交到他手上,此時發(fā)生牛傷人的意外應由陳春秋承擔責任。陳春秋則認為自己雖是買牛人,但還沒有交付買牛款,買賣并沒有完成,在此期間發(fā)生意外,他和陳老漢都有責任,既然自己已經(jīng)墊付了部分醫(yī)藥費,剩下的部分,就應由陳老漢承擔。此外,王福旺的父親之所以受傷,是王福旺夫婦幫助攔牛過程中失誤,將牛轟進自家造成,他們也有責任。聽了陳春秋的辯護,王福旺的父親憤憤不平,他說自己的兒子兒媳幫忙攔牛是做好事,不應承擔責任。
【說法】
賣牛買牛轟牛三方皆有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我國《物權(quán)法》第109條、110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quán)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陳老漢作為牛的拾得者,負有通知牛的主人領取或是將牛交送公安等有關部門的義務。而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并不是國家機關,不具有處分牛的權(quán)利。因此,在牛被主人或有關部門領取以前,陳老漢負有妥善保管牛的義務。
同時,《物權(quán)法》第113條規(guī)定: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即便牛最后沒有找到主人,陳老漢也不能取得牛的所有權(quán),更無權(quán)將牛賣掉。因此,陳老漢認為按照《合同法》第142條關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的規(guī)定,既然他已將牛交至陳春秋手中,在此期間發(fā)生意外,責任由陳春秋承擔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他根本就不是牛的所有權(quán)人,買賣牛的合同自然也就無效,因此不適用上述法律規(guī)定。因此,牛在交還主人或交到有關部門之前受驚傷人,陳老漢作為法定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此外,陳春秋在牽?;丶业倪^程中就成為牛的臨時管理人,牛受驚逃走,他也有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王福旺夫婦在幫助攔牛的過程中,對牛的跑向估計錯誤,誤將牛轟進自家,致使父親受傷,也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但因其父在起訴時并未將兒子兒媳作為被告追究責任,故對屬于王福旺夫婦應承擔的責任不予判決。遂最終判決陳春秋除已給付的1.2萬元醫(yī)藥費外,再賠償王福旺的父親2500元,陳老漢賠償王福旺父親醫(yī)藥費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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