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市:修訂市級分散采購管理辦法
- 發(fā)布時間:2015-09-16 09:36:26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江蘇省南通市財政局日前制發(fā)了《南通市市級政府分散采購管理辦法(修訂稿)》,對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采購方式、信息公開、履約驗收等進一步予以明確。
據了解,2005年,該市財政局制定了《南通市市級政府分散采購管理辦法》,明確凡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分散采購活動及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因情況特殊經市財政局批準而自行組織采購的,適用該辦法。修訂后的辦法調整了分散采購的范圍,將市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暫定為10萬元,凡單項或批量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由采購人組織分散采購。
修訂后的辦法明確,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因特殊情況擬實施分散采購的,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分散采購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進行。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服務類、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貨物類項目,應依法組織公開招標。公開招標因故變更為非公開招標,非公開招標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的,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
修訂后的辦法還對分散采購的信息公開、評審專家抽取、履約驗收管理等予以明確,要求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公示分散采購結果,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中標金額、中標供應商名稱、中標通知書及合同的相關要素等。同時要求,采購人應按采購文件的約定加強項目驗收,未上傳項目驗收單的,財政國庫部門不予付款。大型或者復雜的項目,可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參與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