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管要對金融消費者投資安全進行保護
- 發(fā)布時間:2015-05-27 12:29:26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融本身就是個制度的產物,因此對于像P2P這樣的新生事物,我們必須盡快對其定“名分”、確“監(jiān)管”。事實上,無論是否使用互聯網技術,P2P平臺從本質來說就是民間借貸。國家現有的法律制度,即《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是有相關規(guī)定的。P2P應該是一個信息平臺,為投資者和融資者提供簽訂合同所必要的信息,并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負有保密的責任。一旦雙方簽訂了合同,平臺有權向雙方收取服務費。這是《合同法》里對“居間合同”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P2P平臺就是個“居間人”。
因此,真正的P2P平臺并不應該突破目前法律對“民間借貸”的規(guī)定。遺憾的是,國內這樣真正做P2P的平臺目前幾乎沒有。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市場非?;靵y,運作模式類型也是五花八門,甚至,有些平臺在進行著“龐氏騙局”。
實際上,現在很多P2P平臺、眾籌、第三方支付以及擔保公司的跨界經營都已經突破了法律的紅線。高違約率的現狀與小額借貸低違約率的投資者預期相沖突,導致了逆向選擇的問題,極大地削弱了金融消費者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信賴。因此,如果我們希望將新生的互聯網金融的作用發(fā)揮到極致,借其打破現在的金融壟斷,那么監(jiān)管層就必須對金融消費者的投資安全進行保護,保證借貸行為的真實以及禁止借款者濫用借款或從事非法集資。同時,從法律上對其進行明確界定和嚴格監(jiān)管,讓它能夠在法律的框架下運行,否則很難保證其不會發(fā)生系統(tǒng)性風險。
美國在2008年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了監(jiān)管。2008年11月23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要求“Prosper”中止經營的一項法令,認為通過“Prosper”形成的貸款是未登記的證券,對貸款的出售行為違反了《1933年證券法案》的第五節(jié),標志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式介入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jiān)管。美國給予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性和監(jiān)管明確了該平臺的模式和發(fā)展方向,不僅對該借貸的模式的發(fā)展有促進作用,也維護了整個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很多人對P2P平臺的定性是民間借貸。監(jiān)管的思路應該不是監(jiān)管“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而是監(jiān)管運用這種方式進行投資和融資的一種模式。民間借貸可以讓雙方當事人進行磋商,也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借貸。監(jiān)管應該從責任的層面上嚴格的控制借款人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在嚴格的法律框架下,從責任制度的層面來盡最大的義務,向雙方提供一個簽訂合同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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