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曾斷電合同到期起糾紛
- 發(fā)布時間:2015-03-30 05:29:35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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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經(jīng)營了一家品牌服裝店,為了擴大銷路,他看中了余姚某商場內(nèi)的一個店鋪。2012年10月,蔣某與商場協(xié)商后簽訂租賃合同,年租賃費15萬元,租期一年。
2012年11月,蔣某搬入店鋪并進行裝修。但裝修期間與商場發(fā)生矛盾,之后商場曾對蔣某的店鋪采取停電措施,此后雖然恢復了供電,但蔣某一直耿耿于懷。2013年11月,租賃合同到期,商場向蔣某提出是否續(xù)約,未得到蔣某的答復。而蔣某由于就裝修、停電等問題一直與商場協(xié)商,并導致店鋪長時間處于非正常經(jīng)營狀態(tài),蔣某認為商場應當予以賠償,因此,雖然協(xié)議到期,卻不肯搬離。
去年年初,商場向余姚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蔣某搬離承租房屋,并支付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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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租賃合同2013年11月到期,按照相關規(guī)定,商場在履行通知義務的前提下,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
對于蔣某提出賠償要求,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商場無故停止供電對蔣某經(jīng)營造成影響,雖然此后商場恢復供電,但因此給蔣某造成的損失商場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法院判決雙方租賃關系解除,蔣某與商場辦理交接手續(xù),蔣某的損失與商場的租賃費分別計算后互相抵扣。
(陳文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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