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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由省級政府發(fā)行

  • 發(fā)布時間:2015-03-26 15:22:19  來源:南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為地方政府債券的新品種,專項債券預算管理方式近日明確。財政部表示,專項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fā)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為專項債券的發(fā)行主體,具體發(fā)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

  財政部網站3月24日發(fā)布《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專項債券按市場化原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發(fā)行。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購買專項債券。

  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包括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專項債務發(fā)行的新增專項債券、為置換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專項債務發(fā)行的置換專項債券。

  根據(jù)2015年全國財政預算安排,今年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增加1000億元,主要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支出。同時,為讓地方把一部分到期的高成本債務轉換成地方政府債券,優(yōu)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于重點項目建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已下達地方存量債務1萬億元置換債券額度,這部分額度分成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兩部分。

  《辦法》明確,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guī)模內,根據(jù)客觀因素測算分地區(qū)新增專項債券規(guī)模和置換專項債券規(guī)模,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是專項債券發(fā)行主體,市縣級政府確需發(fā)行專項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專項債券規(guī)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fā)行,并統(tǒng)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fā)行專項債券。

  《辦法》還強調,專項債券收支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后,應按照單項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間不得調劑。執(zhí)行中專項債券對應的單項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償還本金的,可以從相應的公益性項目單位調入專項收入彌補。

  《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需增設或調整有關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分類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收入、安排支出、還本付息、發(fā)行費用、轉貸等情況。

  《辦法》要求,省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財力及相關債務情況、償債資金安排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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