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認定標準急需明確
- 發(fā)布時間:2015-03-16 02:31:11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周談
3月11日,風神股份發(fā)布公告,稱2015年3月6日公司收到河南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2011、2012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警告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司同時表示,公司在立案調查期間已主動糾正了違法違規(guī)行為,因此之前披露的“公司若被證監(jiān)會認定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并暫停上市”的風險已消除。不過,有輿論懷疑,公司糾正了違法違規(guī)行為,是否就可逃脫退市命運?
證監(jiān)局查明風神股份信披問題,主要是2011年、2012年兩個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1年年度報告虛減利潤759萬元。2012年年度報告中,三包退賠、返利業(yè)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fā)生金額不符,由此虛減利潤 2212萬元;同時公司通過虛增主營業(yè)務收入、虛增主營業(yè)務成本,虛增利潤2002萬元。
為此證監(jiān)局對公司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罰,不過,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jiān)局并沒有認定公司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按《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對于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公司,只有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才會強制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因此,風神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其之前提到的退市風險已經(jīng)消除,筆者認為是有根據(jù)的。
從直觀上來看,風神股份涉及虛假記載的情節(jié)似乎沒有南紡股份等公司那么嚴重,且同時涉及虛增和虛減利潤,總的利潤誤差似乎并不太大,但正如證監(jiān)局所指出的,“風神股份2012年同時存在虛減利潤和虛增利潤,這是相互獨立的違法行為,應當單獨認定,分別計算金額,而不應合并計算”。
事實上,公司在不同科目下虛增利潤或虛減利潤,即使總的利潤沒有什么變化,但投資者接收到的諸多信息都是虛假信息,仍然會影響其對未來業(yè)績的判斷,從而做出錯誤投資決策。
既然如此,為何風神股份沒有被認定為重大違法?這其實涉及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目前對“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還缺乏認定標準,不同的人對同一個違法行為自然會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媒體認為風神股份或構成重大違法,這個判斷也難言就是錯誤的。
是否認定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僅涉及是否退市,由此更關乎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若被認定,公司先被暫停上市,然后在證監(jiān)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決定之日起一年內,終止上市。當然,在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
也就是說,若被認定“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就可能逼迫有關主體主動賠償有關投資者的損失、以維持上市地位;但若只是其他一般性的信披違法行為,有關侵權主體或許就會不大在乎,受損投資者即使付諸訴訟,其利益是否能夠得到補償,也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總之,只有盡快出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認定標準,才有利于人們形成共同認識,也有利于防止執(zhí)法部門擁有太大自由裁量權,確保執(zhí)法公正。
■熊錦秋(財經(jīng)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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