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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應“全面禁煙”

  • 發(fā)布時間:2015-03-15 10:30:28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全國政協(xié)委員報到時,每人都收到了一份禁止吸煙的文件,規(guī)定會議及休息區(qū)域、各委員駐地的室內(nèi)區(qū)域以及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的區(qū)域一律禁止吸煙,不擺放煙缸、火柴等煙具,并增設“禁止吸煙”標識,不得設置煙草廣告。今年的兩會真的做到了“無煙會議”。

  當然,控煙仍是今年兩會提案議案中的熱點話題。比如全國人大代表、江蘇鹽城市疾控中心主任沈進進將提交的“關(guān)于在《廣告法》中明確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建議”。他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保護人民健康為重,以不讓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成為吸引消費保持銷量的手段為出發(fā)點,秉承《公約》要求修訂《廣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1月19日是《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的日期。應該說,現(xiàn)在是《廣告法》修訂的關(guān)鍵時期。筆者在期待中,心中也有隱憂。

  隱憂之一是擔心《廣告法》再玩文字游戲。

  從目前情況看,二次審議稿雖比第一次審議稿嚴格,但并未對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給予全面禁止。為什么?因為控煙專家和煙草專家在為文字博弈。煙草專家認為,征求意見稿遵循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所確立的“廣泛禁止”立場,符合我國履行《公約》所承擔義務的要求,“全面禁止”則是隨意增加我國承擔的義務,有損國家利益。而控煙人士反駁,《公約》本身就是要求“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只是我國在翻譯時把“全面”譯成了“廣泛”。

  “翻譯”應該成為決定“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是否寫入《廣告法》的根據(jù)嗎?控煙是全人類的共識,否則也就不會有控制煙草的國際公約。中國已在2003年簽署該公約并于2006年正式生效,然而該公約至今沒能在中國真正生效。按照約定,早在2009年1月就應該把“黑牙爛肺”等警示圖形印在煙包上。在國際控煙大會上,中國曾被授予“臟煙灰缸”獎。我們已經(jīng)丟臉已經(jīng)落后很遠了,到如今卻還在為“全面”和“廣泛”浪費時間,僅從這一點就讓人覺得《廣告法》的控煙決心還不堅定。

  二審稿中給煙草廣告留下了多大的“口子”呢?煙草專賣點的煙草廣告未被禁止,煙企的贊助、促銷活動未明確禁止,印刷品煙草廣告未被禁止,日常用品上的煙草廣告未被禁止,各種公開活動中使用煙草制品名稱、品牌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nèi)容未被禁止?,F(xiàn)在,煙草企業(yè)已經(jīng)喊出了“決戰(zhàn)在終端,決勝在終端”的口號,因為這樣的“口子”將讓我們有機會在全國可能超過540萬的煙草專賣點看到張貼或陳列的煙草廣告。

  筆者以為,法律是有滯后性的,但制定法律修訂法律應具前瞻性,要列出不可逾越的原則底線。就控煙而言,那就是“全面禁止”!

  隱憂之二是對“法”與“條例”的力度。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fā)布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其中第二十五條明確提出,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對此《條例》,社會輿論普遍點贊,并期待它審議通過,從而成為我國史上最嚴格的“禁煙令”。

  眾所周知,法律效力有等級之分,法律效力有排序之別。在我國,法律是最高級,其次是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再次是地方行政法規(guī);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規(guī)是下位法,下位法要遵從上位法。換句話說,即便被人們點贊的《條例》的送審稿通過了,它也是《廣告法》的下位法。

  盡管《條例》中“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贏得人們的交口稱贊,但這一至關(guān)重要的內(nèi)容卻未進入《廣告法》的修訂稿。下位法是“史上最嚴”的,上位法卻是“寬容大度”的。假如《條例》通過了,而“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卻未入《廣告法》,那么兩者就會在法律層面發(fā)生沖突,在法律適用時只能以《廣告法》為準。

  目前,已有100多個簽約國制定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法,其中44個簽約國施行了全面無煙法律。在這些國家中,也曾有煙草利益集團采用各種手段阻撓《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施行。但最終,人們還是選擇了健康。

  《廣告法》即將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期待“健康”與“權(quán)益”在“立法控煙”的博弈中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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