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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 父債子不償

  • 發(fā)布時間:2015-02-03 04:33:48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茅冠雋 通訊員 李鴻光)面對父親生前的大筆債務,被告上法院的小李表示愿意放棄繼承遺產,不承擔清償父親李某生前債務的責任。近日,靜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小李不負擔債務清償責任,由其母顧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

  李某生前對外有多筆借款或擔保借款,金額高達數(shù)百萬元。去年8月10日,債務未還的李某墜亡,其妻顧某及兒子小李被多名債主告上法院。債主趙某稱,李某去世前1個月,曾向她借款30萬元并留下書面憑證,借期為一個月。另一名債主稱,錢某向他借款81萬元,而李某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名,到期后錢某無力還款。兩債主均稱顧某及小李應在繼承李某遺產前先清償相關債務。

  顧某辯稱,丈夫生前債務均系案外人錢某所借或擔保,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屬共同債務;小李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遺產。法院查明,李某、顧某、小李3人名下有一處房屋。李某去世后,顧某、小李與李某之母就這處房屋達成協(xié)議,小李及其祖母放棄李某名下的房屋遺產繼承權。

  法院認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內若個人舉債,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主要應審查雙方是否有舉債合意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F(xiàn)兩名債主提供的借據(jù)并無顧某簽名,且總金額高達數(shù)百萬元,遠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紤]到李某在借款后較短時間即死亡,推定涉案錢款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優(yōu)先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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