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滬高鐵部分聲屏障侵專利權 工程中標單位被判賠800萬
- 發(fā)布時間:2015-01-06 08:20:49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中馳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中標單位,為京滬高鐵部分地段制造、提供的聲屏障產品,被認定侵犯了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上海中馳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旭普林公司800萬元經濟損失。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特別是用于高速鐵路的聲屏障”發(fā)明專利。2013年1月,上述專利被授權公告,專利優(yōu)先權日為2007年7月21日。
旭普林公司稱,上海中馳公司中標并負責為京滬高速鐵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聲屏障產品。經過對比分析,該聲屏障產品落入了旭普林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害了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故起訴要求上海中馳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賠償1255萬余元經濟損失。
上海中馳公司答辯稱,其所用的高速鐵路聲屏障技術,是基于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鐵三院)研制并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并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涉案發(fā)明專利。自己所用圖紙均來自鐵三院,沒有侵害原告發(fā)明專利權,中標的京滬高速鐵路工程聲屏障建設項目并未盈利,請求法院駁回旭普林公司的訴求。
二中院認為,法院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進行詳細對比,確認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旭普林公司的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上海中馳公司認可被控侵權產品是由其制造和銷售,其辯解中提到的鐵三院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其申請時間晚于旭普林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優(yōu)先權日,即使其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為基礎提出現有技術抗辯,該主張也不能成立。
上海中馳公司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了對旭普林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害,應就此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