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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有風險 法律保障物權人

  • 發(fā)布時間:2014-10-21 05:45:36  來源:經(jīng)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出臺以及各地限貸、限購政策的頒布,“借名買房”這一現(xiàn)象頻頻發(fā)生,由此引發(fā)的糾紛屢見不鮮。

  “借名買房”,顧名思義是真實買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能以自己或不愿以自己的名義購房,而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行為。因不動產(chǎn)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在現(xiàn)實中真實買房人亦即真實物權人的權利,常因非登記所有權人而受到侵害。

  近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借名買房”而產(chǎn)生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李某、楊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女兒李某某與汪某于2008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因李某、楊某在外地工作且已退休,無法在京申請貸款購房,因此,2009年12月,李某、楊某以女婿汪某的名義,購買一套北京市房山區(qū)商品房,購房定金及首付款均為李某、楊某提供。在《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此房于2009年12月27日登記為汪某單獨所有,并于2010年3月3日全部抵押給銀行,貸款金額為25萬元。抵押貸款一直由李某、楊某通過將款項轉入汪某賬戶的方式進行償還。房屋自2009年底交付后一直由李某、楊某居住使用至今。現(xiàn)二老之女李某某與汪某婚姻關系破裂,李某、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汪某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動產(chǎn)登記的所有權人,應為不動產(chǎn)的權利人。法院認為,根據(jù)李某、楊某提供的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的爭議房屋占有使用情況,能夠認定李某、楊某與汪某、李某某之間存在由李某、楊某出資、借用汪某之名登記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本案爭議房屋購房合同簽訂、付款、貸款均形成于北京市住房限購政策頒布之前,因此雙方關于借名買房約定并未規(guī)避住房限購政策,系有效合同,故法院對于李某、楊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反之,為了逃避國家政策或者達到非法目的的借名買房行為,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席 悅 紀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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