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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工傷保險責任認定 下班回家途中買菜出意外屬工傷

  經(jīng)濟日報北京8月20日訊 (記者 李萬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共10條,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針對工傷保險責任主體認定有爭議的情況,規(guī)定明確了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5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并指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在認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方面,規(guī)定明確了3個思路,即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qū)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qū)域。

  根據(jù)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途中順路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就屬于合理時間內的合理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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