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低收益 經理提成最高可達5%
- 發(fā)布時間:2014-08-12 15:36:00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由于經濟增長緩慢,企業(yè)經營遭遇困難,風險事件頻頻爆發(fā),銀行代銷的理財品違約消息不絕于耳,由此引發(fā)銀行和客戶之間的糾紛不斷。投資者在遭遇風險后,往往指責銀行銷售經理存在誤導行為,導致自己投資了高風險產品而不自知。業(yè)內人士指出,許多客戶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由于太過信任銀行,往往連產品說明都不看就簽了合同,這種盲目的信任往往成為風險的敞口。對于銀行來說,前臺銷售人員基于高額的提成傾向鋌而走險,如果銀行不能對其代銷的產品進行嚴格的規(guī)范,也會給自己帶來莫大的風險。
本報訊(記者李震)隨著理財產品平均收益持續(xù)下滑至5.12%,預期收益較高的基金、保險產品成為理財經理熱推的產品,據記者了解,盡管這些產品宣稱收益超過6%,但其實大部分非保本,高收益能否實現(xiàn)也存在不確定性。業(yè)內人士揭秘稱,提成高才是理財經理偏愛推薦這類產品的重要原因,比如保險產品的提成可高達5%。
“理財經理最近老向我推薦基金,昨日推薦的一款一年期的債券基金,稱收益可以達到9%,真的有這么高嗎?”廣州市民張小姐對記者表示。
張小姐所說的那款基金成立于2013年7月,是一款主要投資企業(yè)債和金融債的基金,成立以來的回報率為8.88%,遠高于業(yè)績基準。不過,基金是凈值型產品,既不保證收益也不能保證本金,而過去的業(yè)績也不能代表未來的業(yè)績。
銀保產品也是近期理財經理推薦的重點。記者走訪廣州多家商業(yè)銀行,當表示理財產品收益太低時,理財經理就來力薦銀保產品,并宣稱“保本保息”。如銀行推薦的一款銀保產品,期限為2~5年,5萬元起購,宣稱收益可以達到9.4%~29%。而事實上,該收益只是預期最高收益,所謂保息只是保證和定存持平的收益,更高的收益則要根據該產品投資的情況而定。
業(yè)內人士稱,在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持續(xù)下降的情況下,這些所謂的高收益產品更具有推薦的噓頭。據銀率網統(tǒng)計,上周共有741款銀行理財產品發(fā)售,平均預期收益率為5.13%,較前一周降0.04個百分點,而這種震蕩走低的趨勢可能是下半年的大趨勢。
行長揭秘
銷售業(yè)績占理財經理工資的三到五成
銀行理財經理向客戶推薦合適的產品是其工作的一部分,但力薦保險、基金產品則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一般而言,上述產品的提成是最高的?!币晃还煞葜沏y行支行行長告訴記者。
據該行長介紹,盡管不同的銀行考核有差異,但整體而言理財經理的考核很大程度依賴于其產品的銷售量,銷售業(yè)績大約可以占到工資比例的30%~50%。“其中銷售提成最高的是保險產品,高的可達5%;其次是基金產品,為萬分之五到千分之五。此外是高收益的信托產品。而一般銷售本行銀行理財產品是沒有提成的,但會納入銷售量考核?!?
在這種以銷售量為導向的考核標準下,銀行理財經理自然會千方百計推薦銀保產品以及基金等提成較高的產品。
中誠與代銷銀行扯皮戰(zhàn)升級
中誠2號投資者討說法矛頭直指代銷銀行
中誠與代銷銀行扯皮戰(zhàn)升級
本報訊(記者周宇寧、李婧暄)隨著信托產品兌付風險進入頻繁爆發(fā)期,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糾紛徒增。昨日,廣東數(shù)十位中誠信托誠至金開2號(簡稱中誠2號)投資者赴工行廣東省分行討說法,矛頭直指代銷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的誤導情況。上月25日,中誠信托公告誠至金開2號兌付延期。
來自廣州的投資者李先生(化名)已年過六旬,2011年在理財經理的推介之下購買了300萬元的誠至金開2號產品。他指出,當時理財師用諸如“項目由工行總部研發(fā)”、“產品最保險最保守”、“十分安全”等詞語給他造成保本保息的心理暗示。
此外,深圳的郭女士(化名)稱,她是第一次購買信托產品,若不是理財經理強調“穩(wěn)賺不賠”,她根本不會考慮買。
而另一位投資者王女士(化名)則表示:“當時確實有簽風險提示申明書,但理財經理表示,這只是銀監(jiān)會要求寫的,走過場簽了就可以?!?
根據銀監(jiān)會的相關規(guī)定,信托機構在推介產品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對此,上周工行對其代銷責任一直避而不談,僅聲稱其已盡到“資金托管方的責任”。而昨日,廣州私人銀行方面的負責人則對投資者承認了其存在“代理推介行為”,但若要判定客戶經理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guī)誤導,則“要有相關的依據”。
原因:理財經理誤導風險評估走過場
對于銷售中誠2號中銀行和信托的責任問題,銀行和信托的“扯皮”大戲進一步升級。在中誠信托明確表示這款產品是通道項目、暗示工行應承擔主要責任后,本周末,工行又向媒體回復稱,該項目是中誠信托自主盡調、自主審批設立、主動爭取、自主管理的,并非所謂的銀行通道業(yè)務。
值得注意的是,銀監(jiān)會規(guī)定,“信托公司異地推介信托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但事實上,記者昨日看到,廣州、深圳、汕頭、珠海等多地投資者的信托合同上,簽約地址一概是北京市東城區(qū)。有信托業(yè)內人士指出:“異地推介報備一般比較麻煩,若簽約地址統(tǒng)一寫北京,就只需要向北京銀監(jiān)會報備。從合同上的簽約地址來看,這款產品在廣東銷售時很可能未向廣東本地銀監(jiān)會報備?!?
大多數(shù)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往往都對銀行的招牌信譽給予很高的信任,而這種信任往往成為風險的敞口。
此外,不少銀行客戶經理在銷售產品的時候甚至沒有說明產品的風險和投向等,而對客戶的風險評估也是走過場。
辨別:是否代銷產品關鍵看銀行公章
銀行的代銷產品里,在客戶所簽署的產品協(xié)議書里肯定會提及銀行名字,而且客戶要簽名,產品投資方和銀行也要簽名蓋章。銀行作為代銷主體,成為銷售過程中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銀行代銷的產品,為了利于監(jiān)管和吸收存款,銀行會要求客戶購買產品的資金歸集到自己銀行。
宣傳資料上會顯示出代銷機構有哪些,比如說在某個銀行代銷。但有些宣傳資料一般是投資公司印的,客戶在查閱的時候也需要多留個心眼。不過,有業(yè)內人士指出,推介計劃、代銷說明書等實質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客戶應留心保存相關的錄音證據。
投資提醒
銀行時常推卸責任
投資者應擦亮眼睛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客戶對銀行的信任,私售PE股權募資產品、謊稱買理財產品其實是將錢高息借給企業(yè)等行為屢有發(fā)生。不過,一旦發(fā)生這類事件,銀行往往以“銀行員工個人行為”為由推卸責任。對此,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認為,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最好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風險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