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臺公務用車新能源化“時間表”
- 發(fā)布時間:2014-10-09 15:45:21 來源:新華網(wǎng) 責任編輯:孫業(yè)文
四川省日前出臺《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提出省直機關及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系統(tǒng),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在市(州)層面,《方案》提出,2014年至2016年,成都、瀘州2個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當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甘孜、阿壩、涼山三州,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內(nèi)其他城市,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機動車輛,應優(yōu)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zhí)法執(zhí)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huán)衛(wèi)、郵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領域廣泛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
根據(jù)《方案》,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可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執(zhí)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越野車、商務車、面包車等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當?shù)攸h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
《方案》提出,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統(tǒng)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程,將新能源汽車按年度購置比例逐級分解細化;各單位在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時,應當明確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數(shù)量,嚴格執(zhí)行各年度購置比例。新能源汽車購置配備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shù)量。
據(jù)悉,四川此次確定的新能源汽車范疇,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等。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從工信部定期發(fā)布的《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采購。
同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建充電樁。隨著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增加,在現(xiàn)有停車場中逐步增設充電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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