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6日訊 12月25日,新迅達(300518.SZ)發(fā)布公告稱,公司及董事長兼實控人吳成華收到廣西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其中吳成華因隱瞞相關業(yè)務資金占用的實質,導致信披違法行為的發(fā)生,被處以225萬元罰款。
公告顯示,2023年1月至8月,新迅達通過碳酸鋰委托加工、鋰輝石采購等形式與關聯(lián)方山東瑞福鋰業(yè)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貿有限公司發(fā)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9666.32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79%。其中2023年1月至6月,新迅達前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fā)生額為9654.83萬元,期末余額為4417.11萬元,分別占2023年半年報記載凈資產的6.11%、2.79%。截至2023年底,新迅達前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2755.53萬元,占2023年年報記載凈資產的2%。
新迅達未及時披露上述資金占用情況,也未在2023年半年報中進行披露,直到2023年年報中公司才主動披露相關情況。截至2024年4月28日,新迅達上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
廣西證監(jiān)局認為,新迅達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新迅達董事長、實控人吳成華隱瞞了上述業(yè)務資金占用的實質,導致了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負責人,吳成華未及時組織新迅達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報審議中未勤勉盡責;作為實控人,涉嫌構成證券法所述“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控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fā)生上述情形”的行為。
公告顯示,鑒于新迅達占用資金已經全部歸還,占用持續(xù)時間較短,在2023年年報中主動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廣西證監(jiān)局擬決定對新迅達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吳成華給予警告并處以225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75萬元罰款,作為實控人處以1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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