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5日訊 浙江證監(jiān)局近日發(fā)布了關于對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股份”或“ST巴士” 證券代碼:002188)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巴士科技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guī)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yè)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yè)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并報表范圍后,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3月營業(yè)收入13,299,201.43元、凈利潤10,721,960.12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268.8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yōu)橛?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1月至6月營業(yè)收入33,983,987.48元、凈利潤27,061,114.67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127.1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yōu)橛?017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9月營業(yè)收入43,936,446.57元、凈利潤34,938,845.85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對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了更正并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亦經監(jiān)事會審議通過,簽字監(jiān)事均為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等5人。同時,巴士股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簽字高級管理人員均為王獻蜀、金一棟、蔣中瀚、吳旻、夏秋紅等5人。林盼東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jiān)。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虛假記載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笫六十三條“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巴士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巴士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獻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一棟、趙斌、吳旻、夏秋紅,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王獻蜀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江證監(jiān)局對其公告送達,待送達生效后另案處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浙江證監(jiān)局決定:
一、對巴士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金一棟、吳旻、趙斌、夏秋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 2號
當事人: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股份”),住所:浙江省嘉善縣,法定代表人周鑫。
周鑫,男,1978年12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
蔣中瀚,男,1977年9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財務總監(jiān)兼董事會秘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
林盼東,男,1977年4月出生,時任巴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科技”)財務總監(jiān),住址:上海市徐匯區(qū)。
金一棟,男,1967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董事、常務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海鹽縣。
吳旻,男,1978年11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董事、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趙斌,男,1981年1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
夏秋紅,女,1968年9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閔行區(qū)。
陳信勇,男,1963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
陳銀華,男,1963年2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
金洪飛,男,1970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楊浦區(qū)。
孫浩初,男,1953年5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監(jiān)事會主席,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樓亦雄,男,1967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監(jiān)事,住址:安徽省安慶市。
莊嚴,男,1970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監(jiān)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
錢紀林,男,1957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職工監(jiān)事,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鄧歡,女,1980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職工監(jiān)事,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巴士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吳旻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其他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巴士科技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guī)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yè)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yè)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并報表范圍后,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3月營業(yè)收入13,299,201.43元、凈利潤10,721,960.12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268.8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yōu)橛?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1月至6月營業(yè)收入33,983,987.48元、凈利潤27,061,114.67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127.1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yōu)橛?017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9月營業(yè)收入43,936,446.57元、凈利潤34,938,845.85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對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了更正并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亦經監(jiān)事會審議通過,簽字監(jiān)事均為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等5人。同時,巴士股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簽字高級管理人員均為王獻蜀、金一棟、蔣中瀚、吳旻、夏秋紅等5人。林盼東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jiān)。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相關公告、會議紀錄、情況說明、會計憑證、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虛假記載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笫六十三條“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巴士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巴士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獻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一棟、趙斌、吳旻、夏秋紅,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王獻蜀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我局對其公告送達,待送達生效后另案處理。
吳旻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一、其未負責財務工作和營銷工作,除參加上市公司例行董事會外沒有機會接觸財務報表,因此巴士股份涉嫌虛增收入等行為,不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或者不應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二、在我局認定的上市公司涉嫌信披違法期間(2017年),其沒有在巴士科技擔任職務。告知書中認定其兼任巴士科技副總裁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綜上,要求免除或減輕其責任。
經復核,我局認為:吳旻本人于2018年8月8日在接受調查詢問工作經歷時明確表述到“2008年至2018年4月份,在巴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即巴士科技),歷任法務部總監(jiān)、行政副總裁”。巴士股份2017年8月15日公告的2017年半年度報告關于“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中表述到“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報告期沒有發(fā)生變動,具體可參見2016年年報”,2017年4月26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報告關于現任董事任職情況中表述到“吳旻先生:.....。2008年2月至今,巴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現任副總裁?!币虼?,吳旻關于其涉案期間未在巴士科技任職的申辯意見與事實不符。我局對吳旻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部分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一、對巴士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金一棟、吳旻、趙斌、夏秋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jiān)管局
2020年4月7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