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7日訊 據(jù)證監(jiān)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jiān)局發(fā)布關于對浙大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網新或公司 證券代碼:600797)內幕交易當事人薛躍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浙江證監(jiān)局對薛躍宏內幕交易浙大網新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薛躍宏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4年10月到11月,浙大網新控股的浙江網新恩普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新恩普”)總裁江某元告知浙大網新董事長史某,有公司擬收購網新恩普管理團隊持有的網新恩普股權,浙大網新持有的網新恩普股權是否有意轉讓。史某表示可由浙大網新收購網新恩普管理團隊持有的網新恩普股權。
2014年11月20日前后,史某向網新集團董事長(浙大網新控股股東)趙某報告,浙大網新擬收購網新恩普股權,建議網新集團把浙江網新電氣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新電氣”)以及浙江網新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新系統(tǒng)”)等資產也植入浙大網新。趙某表示先做方案。
2014年12月第一周(1日-7日),浙大網新成立了工作小組,負責收購方案設計。2014年12月15日,受托會計師事務所進場對網新系統(tǒng)和網新電氣進行審計。
2015年1月7日,浙大網新總裁助理謝某等與中介機構開會討論了網新系統(tǒng)業(yè)務分拆合法化問題,會議決定讓律師事務所先起草業(yè)務框架合作協(xié)議。
2015年1月12日,網新集團的董事會執(zhí)委會成員開會,會議討論并同意了浙大網新資產重組的事項。
2015年1月12日-16日期間,受托資產評估公司進場對網新系統(tǒng)、網新電氣、網新恩普進行評估。
2015年2月10日,許某菲組織中介機構召開中介協(xié)調會,商議浙大網新重大資產重組具體事宜。2015年2月10日收盤后,許某菲向上交所申請停牌。2015年2月11日,浙大網新因籌劃重大事項停牌。
2015年6月1日,浙大網新復牌,公告擬以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購買網新電氣、網新信息、網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作價55,119.05萬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經審計凈資產的32.72%,同時非公開發(fā)行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20,000萬元。
浙大網新擬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購買網新電氣、網新信息、網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也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該信息具有重大性,未公開前為內幕信息。
2014年12月第一周(1日至7日)浙大網新成立工作小組,負責收購方案設計,并于12月中旬聘請中介機構進場,內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12月7日(12月第一周最后一日)形成,2015年6月1日公開。江某元作為收購標的之一網新恩普的董事長,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三條關于“交易對手方及其關聯(lián)方和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較早知悉了浙大網新擬重大資產重組收購網新恩普的信息,且其與資產評估公司進場評估時有過交流(進場時間為2015年1月12日-1月16日間),故知悉時間不晚于2015年1月16日。
二、當事人內幕交易“浙大網新”情況
(一)當事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聯(lián)絡情況。薛躍宏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為大學同學。2015年1月17日(周六),薛躍宏與江某元通話,時長11分43秒。
(二)當事人使用本人賬戶內幕交易“浙大網新”。薛躍宏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聯(lián)絡后,操作本人中原證券賬戶合計買入“浙大網新”股票3,168,311股,成交金額26,439,927.97元。該部分股票已經全部賣出,盈利金額6,717,251.96元。
(三)當事人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2015年1月17日(周六),當事人薛躍宏與江某元通話,其在通話后的第一個交易日(2015年1月19日)單日買入“浙大網新”股票近1700萬元,且屬賣出其他股票后買入“浙大網新”股票,交易持續(xù)一整天,買入意愿十分強烈。截至2015年2月10日,薛躍宏共買入“浙大網新”股票3,168,311股,成交金額26,439,927.97元,當事人的交易時點同其與內幕知情人的聯(lián)絡時點一致,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當事人薛躍宏買入時點、買入意愿、買入方式等方面,均體現(xiàn)了較強的異常性,現(xiàn)有理由及證據(jù)無法解釋其買入合理性。
上述事實,有浙大網新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薛躍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浙江證監(jiān)局決定:
沒收薛躍宏違法所得6,717,251.96元,并處以13,434,503.92元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是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 5號
當事人:薛躍宏,男,1965年10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區(qū)。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薛躍宏內幕交易浙大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網新”或“公司”)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并申請聽證。應當事人的申請,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xiàn)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薛躍宏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4年10月到11月,浙大網新控股的浙江網新恩普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新恩普”)總裁江某元告知浙大網新董事長史某,有公司擬收購網新恩普管理團隊持有的網新恩普股權,浙大網新持有的網新恩普股權是否有意轉讓。史某表示可由浙大網新收購網新恩普管理團隊持有的網新恩普股權。
2014年11月20日前后,史某向網新集團董事長(浙大網新控股股東)趙某報告,浙大網新擬收購網新恩普股權,建議網新集團把浙江網新電氣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新電氣”)以及浙江網新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新系統(tǒng)”)等資產也植入浙大網新。趙某表示先做方案。
2014年12月第一周(1日-7日),浙大網新成立了工作小組,負責收購方案設計。2014年12月15日,受托會計師事務所進場對網新系統(tǒng)和網新電氣進行審計。
2015年1月7日,浙大網新總裁助理謝某等與中介機構開會討論了網新系統(tǒng)業(yè)務分拆合法化問題,會議決定讓律師事務所先起草業(yè)務框架合作協(xié)議。
2015年1月12日,網新集團的董事會執(zhí)委會成員開會,會議討論并同意了浙大網新資產重組的事項。
2015年1月12日-16日期間,受托資產評估公司進場對網新系統(tǒng)、網新電氣、網新恩普進行評估。
2015年2月10日,許某菲組織中介機構召開中介協(xié)調會,商議浙大網新重大資產重組具體事宜。2015年2月10日收盤后,許某菲向上交所申請停牌。2015年2月11日,浙大網新因籌劃重大事項停牌。
2015年6月1日,浙大網新復牌,公告擬以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購買網新電氣、網新信息、網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作價55,119.05萬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經審計凈資產的32.72%,同時非公開發(fā)行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20,000萬元。
浙大網新擬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購買網新電氣、網新信息、網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也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該信息具有重大性,未公開前為內幕信息。
2014年12月第一周(1日至7日)浙大網新成立工作小組,負責收購方案設計,并于12月中旬聘請中介機構進場,內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12月7日(12月第一周最后一日)形成,2015年6月1日公開。江某元作為收購標的之一網新恩普的董事長,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三條關于“交易對手方及其關聯(lián)方和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較早知悉了浙大網新擬重大資產重組收購網新恩普的信息,且其與資產評估公司進場評估時有過交流(進場時間為2015年1月12日-1月16日間),故知悉時間不晚于2015年1月16日。
二、當事人內幕交易“浙大網新”情況
(一)當事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聯(lián)絡情況。薛躍宏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為大學同學。2015年1月17日(周六),薛躍宏與江某元通話,時長11分43秒。
(二)當事人使用本人賬戶內幕交易“浙大網新”。薛躍宏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聯(lián)絡后,操作本人中原證券賬戶合計買入“浙大網新”股票3,168,311股,成交金額26,439,927.97元。該部分股票已經全部賣出,盈利金額6,717,251.96元。
(三)當事人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2015年1月17日(周六),當事人薛躍宏與江某元通話,其在通話后的第一個交易日(2015年1月19日)單日買入“浙大網新”股票近1700萬元,且屬賣出其他股票后買入“浙大網新”股票,交易持續(xù)一整天,買入意愿十分強烈。截至2015年2月10日,薛躍宏共買入“浙大網新”股票3,168,311股,成交金額26,439,927.97元,當事人的交易時點同其與內幕知情人的聯(lián)絡時點一致,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當事人薛躍宏買入時點、買入意愿、買入方式等方面,均體現(xiàn)了較強的異常性,現(xiàn)有理由及證據(jù)無法解釋其買入合理性。
上述事實,有浙大網新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薛躍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在陳述、申辯及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見:第一,當事人不知悉也未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適用推定方式認定事實于法無據(jù);第二,內幕知情人江某元僅是公司收購對象之一網新恩普的董事長,不能推定其知悉此次并購重組的完整內幕信息;第三,買入行為基于自身判斷且符合以往交易習慣,交易不存在異常;第四,交易嚴重虧損,沒有違法所得;第五,量罰過重,應考慮配合調查等情節(jié)。
我局認為:第一,內幕信息公開前,薛躍宏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lián)絡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買入“浙大網新”股票近1700萬元,內幕敏感期內共買入“浙大網新”股票3,168,311股,成交金額26,439,927.97元,買入意愿十分強烈,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jù)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推定其內幕交易行為成立并無不當;第二,浙大網新收購網新電氣、網新信息、網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這一事項作為整體,屬于內幕信息范疇,符合重大性標準,但內幕信息在泄露(傳播)、非法獲取過程中并不一定持續(xù)保持完整狀態(tài),非法獲取的內幕信息是否完整也并非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必然構成要件,故當事人不能以非法獲取的內幕信息不完整為由否認內幕信息的重大性;第三,交易異常性的判斷不僅是交易數(shù)量、交易金額的簡單比較,而是綜合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lián)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吻合程度以及相關時點等得出的綜合判斷,當事人基于自身判斷和以往交易案例等均不足以解釋涉案交易異常性;第四,浙大網新于2015年2月10日發(fā)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于2015年6月1日復牌公告涉案重大資產重組內容,內幕信息即轉化為公開信息,故薛躍宏2015年6月1日以后買賣“浙大網新”的行為不屬于涉案內幕交易的組成部分,相應違法所得的計算也不應包括內幕信息公開后的盈虧情況,涉案違法所得計算無誤;第五,經復核全案事實與證據(jù),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當事人配合調查等酌定情節(jié),對處罰幅度進行調整。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沒收薛躍宏違法所得6,717,251.96元,并處以13,434,503.92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浙江證監(jiān)局
2019年12月20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