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發(fā)布海外追逃舉措 外逃犯限期自首可減罰
- 發(fā)布時間:2014-10-11 14:29:3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孫業(yè)文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門聯合發(fā)布《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稱,自發(fā)布日起至12月1日前,外逃經濟犯自首可減輕處罰。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相關部門如實供述罪行,自愿回國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
通告強調,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人員,幫助犯罪人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追究事責。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動員、規(guī)勸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通告,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抓獲其他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是繼“獵狐2014”境外追逃專項行動后,有關部門出臺的又一重要舉措。目前,全國公安機關抓獲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12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