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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領導簽字報賬貪污360余萬 某國企員工獲刑12年

  • 發(fā)布時間:2014-08-25 08:44:20  來源:新華網(wǎng)  作者:李倩薇  責任編輯:孫毅

  偽造空白費用報銷單、虛構采購合同、虛開發(fā)票……成都某國企員工何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偽造公司領導簽字,7個月內貪污公款360余萬元。日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12年。

  何某是成都某國企員工,有10年工齡的他主要負責辦理公司工程項目款及其他資金的收取、相關費用的支出等,并履行經(jīng)辦、報銷、審核等手續(xù)。

  檢方指控,何某利用其在公司的職務便利,采用虛構采購合同、虛開發(fā)票,在付款審批單、轉賬票據(jù)上復印公司審核人員和負責人簽字的手段,在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間,共虛假報賬360余萬元。隨后,他通過報賬或提取現(xiàn)金,將公款轉賬到他人賬戶再轉其個人銀行賬戶或由他人為其提取現(xiàn)金的方式化為己有。

  檢方在調查時發(fā)現(xiàn),何某將主要領導及相關審核人員的簽名截取并復印,隨后自行偽造票據(jù),再將復印好的領導簽名加印上去。由于這在他平日工作范圍內,虛假報銷單并未引起公司財務部門的懷疑。

  據(jù)調查,何某自2012年開始參與地下賭球,持續(xù)有一年多時間,而其侵吞公款也與賭球有關。2013年5月30日,何某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直至案發(fā),其侵吞的公款仍未歸還。

  成都中院認為,何某已構成貪污罪,因被告人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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