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買保險后意外身亡 險企稱卡沒激活拒賠
- 發(fā)布時間:2014-09-19 09:15:14 來源:光明網(wǎng)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一男子在購買保險后意外身亡,保險公司以其所購買的保險卡沒有激活為由拒絕賠償。對此案件,9月15日,開封中院二審依法維持杞縣法院一審判決,案件中的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共計50000元。
2013年6月24日,杞縣某鄉(xiāng)村民劉某偉在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趙某平的引薦下,購買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險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繳納了相應保費。
半個月后,劉某偉在鄉(xiāng)間公路意外摔倒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隨后其兩個女兒劉某月、劉某燕拿著保單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對“生命福星保險卡”不予理賠,稱該保險卡未被激活,保險合同未生效。辯解理由為該生命福星保險卡外包裝袋上顯示,“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投保人親自登錄本公司網(wǎng)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險金(含身故及殘疾)的金額為50000元。
多次協(xié)調(diào)無果后,劉某月、劉某燕將該保險公司起訴到法庭,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和趙某平共同賠償二原告保險金50000元。
杞縣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依照我國《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在保險合同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月、劉某燕共計50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開封中院二審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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