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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再投保 保險公司拒賠償

  • 發(fā)布時間:2014-08-07 15:20:06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車輛在投保當天發(fā)生事故,事后,浙江湖州南潯的馬女士到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她之前支付給受害人的8萬余元。而保險公司卻認為馬女士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再投保,拒絕理賠。法庭上,一份證明涉案車輛投保時間比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晚了8分27秒的銀行交易明細,讓馬女士撤了訴。

  2012年6月7日下午,馬女士將自己的馬自達轎車借給前夫徐先生使用,在南潯鎮(zhèn)泰安西路,徐先生撞上了一輛三輪電瓶車,致使駕駛三輪電瓶車的馮某受傷,事故總共對馮某造成的損失是24萬多。交通事故認定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后馮某起訴至南潯法院,三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徐先生賠償了12萬,約定馬女士賠償馮某83500元。

  今年6月16日,馬女士向南潯法院提起訴訟,向保險公司追償。法院受理了此案。

  馬女士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馬女士的小轎車在2012年6月7日下午15時發(fā)生了事故。

  馬女士同時出具了一份同一天簽訂的保單,載明同日15時對該轎車進行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6月8日零時起至2013年6月7日24時止。

  如果馬女士投保的時間早于車禍發(fā)生的時間,那么馬女士的訴求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究竟是投保在先還是發(fā)生事故在先。

  庭審時,保險公司代理人抗辯,當時原告方來投保的確認時間的確是2012年6月7日,收付確認的時間是15時,與事故認定的時間重合。但保險辦理時確切的時間是在事故發(fā)生后,也就是在當天15時過后。

  為此,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這份證據(jù)顯示原告方支付保費的時間是15時8分2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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