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原交管局局長司機受賄辦車牌 獲刑4年罰6萬元
- 發(fā)布時間:2015-10-15 09:22:53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zé)任編輯:鄭夢琦
原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下稱北京交管局)局長宋建國的司機楊常明,利用宋建國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辦理機動車號牌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款項共計人民幣43.8萬元。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以楊常明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在案扣押款項中的人民幣43.8萬予以沒收,余款人民幣6萬元折抵罰金。楊常明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他為請托人申領(lǐng)的“京A”和“京C”機動車號牌并非法定的“不正當(dāng)利益”,因此不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北京高院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間,楊常明作為北京市交管局局長宋建國的司機,接受張某請托,通過宋建國的審批,或者利用宋建國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張某及其親友辦理10余副“京A”機動車號牌提供幫助。為此,楊常明先后多次收受張某給予的款項共計38萬元。
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間,楊常明接受李某的請托,利用宋建國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李某親屬辦理3副“京A”機動車號牌提供幫助。為此,楊常明收受李某給予的款項0.8萬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間,楊常明接受北京高超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請托,利用宋建國的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北京高超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辦理5副“京A”機動車號牌及1副“京C”機動車號牌提供幫助。為此,楊常明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給予的款項共計5萬元。
交管局辦公室秘書科原科長王某的證言顯示,2006年11月,楊常明隨宋建國調(diào)到北京市交管局任宋建國的專職司機。楊常明曾找他辦理過大約10副左右的車牌,一般是楊常明找到王某,王某讓楊常明把需要辦理車牌的車主姓名、車輛信息給他,他在A4紙上寫上這些內(nèi)容,在底部注明是宋建國的司機楊常明交辦,再找相關(guān)領(lǐng)導(dǎo)簽字審批,然后把審批單傳給車輛管理所值班室,之后車輛管理所通知楊常明或車主辦理車牌。
北京高院認為,楊常明作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guān)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楊常明在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guān)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其親屬代為退繳全部贓款,繳納全部罰金,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終審判處楊常明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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