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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藥監(jiān)局:網售冷鮮畜禽需實名登記

  • 發(fā)布時間:2016-03-22 07:09: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張小妹  責任編輯:吳起龍

  北京市食藥監(jiān)局和市農業(yè)局日前發(fā)布了《北京市畜禽產品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對網絡畜禽產品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作了明確說明,要求畜禽產品入網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同時第三方平臺應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檢查制度。

  辦法中所稱的畜禽產品是指經屠宰、分割后的畜禽胴體、分割肉等初級產品和副產品,含冷鮮和冷凍產品。各級食藥監(jiān)部門對畜禽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將畜禽產品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各級食藥監(jiān)部門應對畜禽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可以采用國家規(guī)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畜禽產品進行抽查檢測,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應當抽樣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對本市畜禽產品監(jiān)管部門通報的不合格畜禽產品,或者因存在較大風險隱患而采取市場控制措施的畜禽產品,銷售者應當立即暫停購進和銷售。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對網絡畜禽產品交易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作了明確說明。第三方平臺對入網銷售的畜禽產品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畜禽產品入網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號碼、聯(lián)系方式、住址,以及銷售畜禽產品的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等信息,保存相關資料,并對入場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此外,與畜禽產品入網銷售者簽訂食品安全保障協(xié)議,對其進貨渠道、產品安全狀況、落實進貨查驗、不合格食品處置等規(guī)范制度情況作出規(guī)定,明確因不符合食品安全保障要求而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情形。

  同時,要求第三方平臺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檢查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畜禽產品入網銷售者在網絡交易中執(zhí)行食品安全保障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畜禽產品入網銷售者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及時制止并報告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xiàn)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公布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電話、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消費者關于畜禽產品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訴。

  辦法明確了9種禁止生產、銷售的畜禽產品,包括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或者在畜禽產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蟲、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腐敗變質、污穢不潔、摻假摻雜等感官性狀異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來源不明、通過走私渠道進入國內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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