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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芋仙"近似"鮮芋仙" 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被罰42萬

  • 發(fā)布時間:2015-05-07 09:39:00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與“鮮芋仙”甜品店商標形近的“香芋仙”,在滬上逐漸鋪設(shè)加盟店,但不久之后就受到工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行政處罰的“香芋仙”將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日前,閘北法院判決駁回“香芋仙”的訴請。

  【案情回放】

  曾幾何時,申城的大街上出現(xiàn)了一家名為“香芋仙”的甜品店。它的商標由三個字和兩個小孩圖形組成,與此前受消費者追捧的“鮮芋仙”甜品店名頗為相似。截至2013年年初,“香芋仙”已在上海發(fā)展了9家加盟店。

  當年年末,工商局認定“香芋仙”未經(jīng)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鮮芋仙”近似商標的行為違法。于是,工商局采取措施,沒收、銷毀侵犯“鮮芋仙”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芋圓244箱,并罰款42萬余元。

  “香芋仙”認為,自己與“鮮芋仙”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整體視覺效果、店面裝修風格上存在顯著區(qū)別,沒有侵犯對方的商標專用權(quán)。因此,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商局作出的相關(guān)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案說法】

  問:為何認為“香芋仙”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

  答:“香芋仙”總部授權(quán)加盟店在店面門頭使用“香芋仙”商標,售賣芋圓、仙草、布丁等甜品。其中的“香”與“鮮芋仙”中的“鮮”讀音接近,其他兩個文字相同,文字整體排列也近似,服務項目亦相同,容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

  問:行政處罰決定對“香芋仙”非法經(jīng)營額如何認定?

  答:一般情況下,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從事服務行為所產(chǎn)生的金額均為非法經(jīng)營額。本案中,“香芋仙”總部收取的加盟費,是加盟商向總部支付的對價;總部向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加盟商的經(jīng)營活動。因此,工商局認定“香芋仙”非法經(jīng)營額的涵蓋項目,符合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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