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兩員工因盜竊iPhone5顯示屏被告
- 發(fā)布時間:2014-10-30 07:40:00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謝凌宇
上訴稱是“職務侵占”而非盜竊 此案昨天二審
富士康兩名員工黃某彪、陳某和他人合謀,欲將6箱價值230多萬元的iPhone5顯示屏帶出工廠,結果還沒出門就被保安查獲。寶安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人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7年。兩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兩人均稱自己只是“職務侵占”,而非盜竊。
為賺錢偷運蘋果顯示屏
經(jīng)寶安區(qū)法院一審查明,黃某彪、陳某均為深圳市龍華新區(qū)觀瀾街道富士康公司員工。2013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堯某(另案處理)找到黃某彪,讓黃某彪幫忙帶兩箱物料出公司,并答應每箱給其好處費1萬元,黃某彪表示同意。
隨后,黃某彪找到同事陳某,將整件事情的策劃告訴了陳某,并讓陳某負責找車,表示事后所得好處費二人對半分。
2013年11月14日10時許,陳某讓封某根(另案處理)駕駛車輛來到觀瀾富士康C08棟北側一樓,已在現(xiàn)場等待的黃某彪將兩箱iPhone5顯示屏(價值共計人民幣80萬余元)搬上了汽車后備廂,陳某將四雙勞保鞋放到車上。
還沒出廠就被保安查獲
封某根駕車載著黃某彪行至富士康公司南大門時,被公司保安當場查獲。黃某彪隨即打電話給陳某,讓陳某趕緊將放在貨柜倉庫的另外四箱iPhone5顯示屏(價值共計人民幣150萬余元)處理掉。
陳某立刻回到倉庫,將四箱產(chǎn)品搬運到張某(另案處理)的倉庫處保存,并稱很快可以拉走。當天17時許,黃某彪、陳某又指示賴某某(另案處理),將該四箱貨物從張某處搬到富士康C08三樓備用品室。2013年11月18日,該四箱產(chǎn)品也被富士康公司查獲。
2013年11月14日,黃某彪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日陳某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黃某彪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兩人歸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且系犯罪未遂,決定對兩人減輕處罰。此外陳某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主動投案,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
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黃某彪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自稱只構成職務侵占罪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人都提起上訴,稱量刑過重,并且罪名不應為盜竊,而是“職務侵占”。
黃某彪上訴稱,他是富士康的一個基層安全行政主管,經(jīng)常安排員工開單將門禁電腦、電腦主機、顯示器等電子元件拉往龍華分廠使用,也經(jīng)常拉一些壞的門禁電腦、攝像頭等回觀瀾總部維修,這些權利是公司授予的。自己的權利中包括可以將物品從公司廠內搬遷至公司廠外,所以應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
黃某彪還提到,像iPhone5手機屏這樣的電子元件,公司都有采取特別存放,一般員工或未經(jīng)授權的主管是根本無法進入該倉庫的。此案中在逃的堯某是倉庫主管,他有權利可以非法取得這些物料,在案件中起到主要作用。
陳某也上訴稱,自己只是職務侵占而非盜竊,他是按黃某彪的指示、幫助轉移四箱涉案物品,應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陳某也提到,本案由另一嫌疑人堯某策劃、組織涉案物品,整個涉案物品估計有上百萬元,而堯某只是承諾支付黃某彪2萬元而已。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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