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為質量立法
- 發(fā)布時間:2015-10-12 09:32:48 來源:中國質量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楊雷平記者傅江平)近日,《深圳經濟特區(qū)質量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即將提請該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由此將成為全國首個為質量立法的城市。
為提高立法質量,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在其官網公布了這部近萬字的法規(guī)草案全文,向社會各方面征求立法意見。深圳市民可以在10月22日前將對《條例》的意見直接寄送、電郵或者傳真到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質量報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分為6章共90項條款,分別從經濟質量、社會質量、城市質量、文化質量、生態(tài)質量和政府服務質量方面細化了“深圳質量”的內涵,主要是總結和提升了深圳近年來探索推進質量型增長、內涵式發(fā)展的實踐做法。
《條例》還用專門章節(jié)提出了一系列深圳質量建設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質量大數據平臺并實現互聯互通;完善以市長質量獎為重點的質量獎勵制度,每年對取得突出成效的組織、項目給予獎勵;建立和完善深圳質量指數,將核心指標納入地方統計,建立測評和發(fā)布制度;建立深圳質量發(fā)展報告制度,分析深圳質量發(fā)展現狀、問題,研究對策,提出建議并定期發(fā)布;建立涉及所有信用信息類別、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統一信用信息網絡平臺,強化對信用主體的信用監(jiān)管,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質量問題發(fā)現和處理的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質量問題的投訴處理、跟蹤評價、社會公示、全民參與機制;鼓勵行業(yè)協會和企業(yè)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建立質量管理高層次人才隊伍。
《條例》提出,要發(fā)展檢驗檢測、認證、測評、咨詢、培訓及質量保險等服務,構建支撐深圳質量深圳標準建設的技術服務體系。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國際先進、國內一流的質量、標準、計量等科技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標準研究服務機構建設,提升標準研究和服務能力,推進檢驗檢測認證結果的政府采信和國際互認,提高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計量等集成配套服務能力。
為完善深圳標準工作體系,《條例》提出建立6大制度,即深圳團體標準管理制度、深圳標準自我聲明和公開制度、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制度、深圳標準認證制度、深圳標準標識制度和深圳標準監(jiān)督檢查制度,實現標準、質量、品牌、信譽相銜接以及政府、社會組織、技術機構和消費者相銜接的質量促進工作體系?!稐l例》要求,深圳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產品、建設工程、經營性服務、環(huán)境和政府服務等質量責任制度,落實責任追究機制,加大對質量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懲治力度。
《條例》提出要建立深圳標準標識制度,以發(fā)揮標準對質量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產品、建設工程或者經營性服務獲得深圳標準認證后不符合深圳標準要求而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由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認證機構撤銷其認證證書。產品、建設工程或者經營性服務未經深圳標準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由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據介紹,此次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明確了深圳質量和深圳標準之間的關系,提出促進深圳質量應當以國際一流標準為標桿,加快構建覆蓋深圳發(fā)展各領域的多層次、高水平的深圳標準體系,推動深圳標準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在若干重點領域成為國際標準引領者。前不久,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管委發(fā)布了《深圳市團體標準管理辦法》,鼓勵該市社會團體組織以國際一流、行業(yè)最高為標桿,建立行業(yè)先進標準體系,制定發(fā)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在發(fā)布后30日內,應當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聲明公開團體標準信息,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經團體授權可以作為企業(yè)產品的執(zhí)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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