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雙倍返還定金
- 發(fā)布時間:2014-08-13 08:54:51 來源:中國質量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牟 菲 李智濤 記者曾祥素)認為賣房人未能按約定簽署房屋買賣合同,買房人李某與徐某將賣房人臧某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一審法院判決后,臧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記者近日獲悉,法院終審駁回臧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臧某雙倍返還李某和徐某定金的判決。
2013年8月,李某、徐某夫婦與賣房人臧某在北京某中介公司簽訂《買賣定金協(xié)議書》。約定李某、徐某購買臧某所有位于豐臺區(qū)某處房屋,總價款198萬元整,購房定金8萬元整,雙方于定金協(xié)議書簽署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簽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協(xié)議書簽署后,李某、徐某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8萬元定金,臧某出具了收據。2013年9月,李某、徐某按照約定時間到中介公司與臧某簽訂買賣合同,但臧某單方面將房屋價款提高至200萬元,并要求追加定金至40萬元,為此,雙方未能簽訂買賣合同。
李某、徐某訴至一審法院稱,臧某的行為致使自己無法購買該房屋,在此期間房屋價格持續(xù)上漲,給自己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要求臧某返還購房雙倍定金差額8萬元。臧某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定金協(xié)議書》約定,李某、徐某最遲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前提供相關審核材料。但李某、徐某未能提供,導致雙方未能簽訂買賣合同;根據李某、徐某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雙方將定金金額變更,李某、徐某也認可,但并未支付變更后的定金;簽訂定金合同時,自己身患重病,嚴重影響民事行為能力,所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臧某不服,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審法院經認為,證言均證明因賣房人臧某要將房屋價款提高為200萬元導致各方沒有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現(xiàn)無證據證明李某和徐某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未向居間方提供購房資質審核材料,且買房人提供以上材料并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必要條件,現(xiàn)賣房人主張因買房人未提交相關購房資質審核材料而致雙方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辯解不成立。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以定金交付合同成立并生效,賣房人應當以履行《買賣定金協(xié)議書》的內容。賣房人主張自己因患病導致民事能力降低,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給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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